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可以提出行使代位權。行使代位權成立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5條: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