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爲。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爲具體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說,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
三、債權人實施的行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只有債務人實施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才能導致債務人財產的減少和償債能力的降低,纔會真正危害債權人的債權,纔有必要行使撤銷權。
四、債務人的行爲危害債權。債務人的行爲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爲會導致其作爲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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