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轉讓是否必須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房地產轉讓是否必須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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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轉讓合同

都江堰青城山鎮人劉兵(化名)於2001年5月遷居到溫江,因無法贍養母親,他和妹妹  
劉鳳(化名)於2001年6月簽訂了一份《關於轉讓房屋及贍養老人的協議》。協議約定:劉兵將自己的房產轉讓給妹妹劉鳳,由妹妹負責供養母親,其母對此表示同意。此後,劉兵就將房屋交給了妹妹,而劉鳳也依約獨自承擔起贍養母親的義務。

  協議合法性受質疑

  2002年6月,劉鳳對該房屋進行了改建,劉兵夫婦均在場並未提出任何異議。但她沒想到的是,哥嫂不知何故於去年初卻將她告到了法院,並稱當初籤的轉讓協議無效,理由有二:轉讓協議實際上是房屋贈與合同,應按無效合同予以撤銷;轉讓贍養義務違反了法律規定,協議內容不合法。

  法院判決物質性贍養義務可轉讓

  劉氏兄妹對協議的真實性及簽訂協議時的意思均表示真實、自願,以及協議的履行情況均無異議。

  經審理,法院首先肯定了該協議的性質爲有償轉讓而非無償贈與,因爲劉鳳取得房屋所有權正是以代哥哥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爲代價的,而且其母對子女的轉讓也表示同意。至於贍養義務可否在被贍養人之間轉讓,法律上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因此駁回了劉兵的請求。主審法官對此解釋,劉家兄妹都有贍養其母的義務,劉兵轉讓的實際上是他應履行的物質上的贍養義務,但精神上的贍養義務仍該由劉兵親自履行,因此該轉讓協議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符合道德規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