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法律效力

民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法律效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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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

1、債權由原債權人讓與第三人後,原債權人脫離與原債的關係,第三人取代而轉爲債權人。

2、當債權發生轉移時,附從於其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一併轉移。

3、原債權人應把有關債權的全部證明問轉交給新債權人,債權證明檔案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話書信等。

4、原債權人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