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一、軟件著作權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軟件著作權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軟件著作權,指軟件的開發者或其他權利人依據《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對於軟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複製權,即將軟件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軟件,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限制

爲了維護社會公衆利益,保障軟件的正常使用,促進軟件開發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了軟件著作權的限制。

1、合理使用。爲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透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2、用戶的權利。軟件的合法複製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內;爲了防止複製品損壞而製作備份複製品。這些備份複製品不得透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並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複製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複製品銷燬;爲了把該軟件用於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件。

3、相似的開發。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著作權的一種,其不同於傳統的作品如美術作品、文字作品、攝影作品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軟件開發者對其開發的軟件所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當然著作權並非需要登記才能獲得保護,作品一經完成即獲得保護。但現在國家鼓勵軟件著作權的登記,一是強化、固定權利,二是可以培養企業創新及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