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軟件著作權登記退稅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我國對於軟件開發是非常支援的,在經濟以及科技飛速發展的而現在,軟件的開發成了一項重點,所以在軟件的增值稅方面我國做出了一項優惠政策,深圳一直是一個高新技術的開發區,那麼深圳市軟件著作權登記退稅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深圳市軟件著作權登記退稅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深圳市軟件著作權登記退稅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

深圳市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計算機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保證國家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政策正確貫徹執行,根據《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管理。

第三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第四條 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資訊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資訊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並隨其一併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第五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進口軟件,是指在我國境外開發,以各種形式在我國生產、經營的軟件產品。

第六條 納稅人受託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是指經過國家版權局中國軟件登記中心覈准登記並取得該中心發放的著作權登記證書。

第七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併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

第八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已購軟件產品的用戶進行軟件產品升級而收取的費用,對升級後因改變原軟件產品主版本號,需重新覈定登記證書的,應當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已購軟件產品的用戶進行軟件產品升級而收取的費用,對升級後未改變原軟件產品主版本號,不需重新覈定登記證書的,不徵收增值稅。

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升級的具體規定可參考《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升級的說明》(見附件7)。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批准,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

(一)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以下簡稱檢測證明);

(二)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以下將該兩證書簡稱爲“登記證書”)。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在該軟件產品獲得登記證書的有效期內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

第十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已登記軟件產品的個別模組或子系統,在發票或銷貨清單註明相應的登記證書軟件產品名稱的,也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軟件產品模組及分類由檢測證明中列明。

第十一條 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併銷售的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能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非軟件部分分別覈算銷售額的,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

未分別覈算或覈算不清,軟件產品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軟件生產企業兼營其他貨物銷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應稅勞務以及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等營業稅應稅項目,應分別覈算軟件產品、其他貨物銷售、應稅勞務、營業稅應稅收入等項目的銷售額(或營業額)。

軟件生產企業除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外,還銷售其他軟件產品的,也應分別覈算銷售額。

未分別覈算或覈算不清,軟件產品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單獨覈算軟件產品的進項稅額,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如水、電等共同消耗,難以直接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

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納稅人應選擇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分攤,並於本辦法下發後第一次申請軟件產品即徵即退時,將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見附件4),分攤方式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一年後需要變更的,應重新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見附件4)。

第十四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應在發票上註明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且必須與登記證書的相關內容一致。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已登記軟件產品的個別模組或子系統時,應在開具發票備註欄中註明相應的登記證書軟件產品名稱。未使用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漢字防僞的納稅人,不能在發票備註欄註明的,應在發票清單中註明。

軟件產品名稱在開票中需要縮寫的,可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全稱,在貨物品名欄目使用縮寫。但一種軟件產品名稱只能使用一個固定的縮寫。

第十五條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開票、覈算及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稅額的計算

即徵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

“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是指用於生產軟件產品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包括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二)軟件產品的核算和發票開具

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併銷售的軟件產品,應與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非軟件部分分開覈算其銷售額、進項稅額,銷售時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

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併銷售的軟件產品,不能單獨開具軟件收入部分發票的,在開具發票時按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填列,同時發票備註欄註明包括與登記證書一致的軟件產品。按嵌入式軟件產品計算增值稅退稅。

(三)軟件產品的增值稅申報

1.軟件產品的增值稅應稅項目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即徵即退貨物及勞務” 縱欄進行填報。

2.軟件產品進項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即徵即退貨物及勞務” 縱欄。

3.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分攤,並按分攤後的金額分別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貨物及勞務” 縱欄和“即徵即退貨物及勞務”縱欄進行填報。

第十六條 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開票、覈算及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一)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稅額的計算:

1.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及公式

即徵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2.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 10%)。

(二)嵌入式軟件產品的核算和發票開具

1.納稅人按上述方式確定軟件、硬件部分銷售額後,應分軟件、硬件部分設定專欄分別覈算銷售額。

2. 納稅人在覈算嵌入式軟件產品成本時,應區分軟件、硬件部分,分別依其生產成本的產生和歸集,設定相應的會計科目和專欄,並按規範的會計流程進行覈算,形成相應的分類賬,反映不同軟件、硬件的生產成本情況。對於軟件品種、規格衆多的納稅人,可以適當分類反映。軟件、硬件的成本的核算必須符合現行會計基本準則和有關規定,計算和分配方法應適當和科學,反映的成本資訊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3.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開具發票時,可在發票備註欄分別註明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額。未使用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漢字防僞的納稅人,不能在發票備註欄註明的,可在發票清單中註明。

(三)嵌入式軟件產品的增值稅申報

1.嵌入式軟件產品的增值稅應稅項目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即徵即退貨物及勞務”縱欄進行填報。其銷售額按照上述公式的當期嵌入式軟件銷售額計算填寫。

2.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增值稅應稅項目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貨物及勞務” 縱欄進行填報。其銷售額按照上述公式的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計算填寫。

3.實際生產(或採購)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取得的當期進項稅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貨物及勞務” 縱欄。

第十七條 符合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在規定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並繳清稅款,當月銷售的軟件產品實際增值稅負超過3%的,於申報納稅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同時按以下規定報送資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稅即徵即退申請表》(見附件1);

2.《退(抵)稅申請表》(可從深圳國稅網站下載)。

(二)附報資料

1.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報告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取得登記證書的軟件產品情況、財務覈算情況等。對已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在報告中應說明退稅情況;

2.《稅收繳款書》複印件;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主表複印件;

4.軟件產品的銷售清單(見附件6);

5.軟件產品銷售發票複印件。

(三)特定資料

1.登記證書(《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稅務機關留存複印件)。

對於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多的企業,在第一個月開始申請退稅時必須提供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但對相同的軟件產品,以後各月申請退稅時,可將原軟件產品證書名稱、版本號、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規定填在《軟件產品證書清單》(見附件5)內,不再提供原產品證書複印件。對新增的軟件產品,必須在新增軟件產品第一個月申請退稅時,提供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檢測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稅務機關留存複印件)。

3.《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計算表》 (見附件2);

4.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確定方法說明;

5.《軟件產品無法劃分進項稅額分攤方式備案表》(見附件4)(第一次申請退稅,或發生無法劃分進項稅額分攤方式變更時提供)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提供的複印件上應簽署(加蓋)“與原件相符”字樣,並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屬於報批類稅收優惠項目。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的申請,並在申請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的審覈審批工作。

主管稅務機關按《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流程審批,並將加蓋公章的《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退(抵)稅批准通知書》兩份傳遞至市局辦理退稅手續。

政策法規科在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登記《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批准臺帳》。

第十九條 軟件產品辦理增值稅退稅後發生退貨或折扣折讓等情況的,納稅人應依法補繳已退稅款。

第二十條 對於月度之間購銷比例波動較大,並影響到全年稅收退還總額的納稅人,在按月計算辦理稅收退還後,主管稅務機關可在年度終了後對其進行清算(清算表樣式見附件3),具體清算的組織和開展工作由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對享受本辦法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納稅人凡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辦法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爲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增值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覈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鑑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向市局書面報告,根據市局與有關資格認定部門溝通的結果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稅務機關等執法部門根據稅法有關規定查補的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款,必須全部收繳入庫,不得執行增值稅退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深圳市軟件著作權登記退稅管理辦法的內容有哪些?上面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深圳市在於軟件增值稅的繳納的方面執行的軟件著作權的登記退稅問題,裏面詳細解釋了這項政策的內容其實就是在繳納了基本的增值稅17%之後,出現的超過3%的稅負的部分可以不應繳納增值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