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之前侵權是否違法?

一、商標無效之前侵權是否違法?

商標無效之前侵權是否違法?

註冊商標被無效前使用,也是構成侵權行爲的。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商標享有的使用權,商標法採用的是註冊在先的原則,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覈准註冊的商標爲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因而商標權保護是針對註冊商標而言的。未註冊但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雖根據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的抗辯權利,但不享有商標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保護。

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商標享有的使用權,商標法採用的是註冊在先的原則,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覈准註冊的商標爲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據此可以認爲,商標權保護是指商標法對註冊商標提供的法律保護,商標權的保護範圍也是指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範圍。本文涉及的商標侵權行爲是指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商標侵權行爲,是指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二、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2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相關司法解釋,以下行爲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商標權是在商標有效期之內商標所有權人所獲得的一項權利,任何人如果在商標有效期內侵犯了該權利,商標所有權人有權對對其進行起訴,無論該商標是否進行有效,商標所有權人有權向侵權人發起賠償,並且澄清該商標不爲其產品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