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權許可協議是什麼?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稱爲商標許可合同,是商標權人同意被許可人按約定使用其商標,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合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商標使用權許可協議是什麼?

一、商標使用權許可協議的概念

商標權的許可也稱爲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許可給他人使用。其中,商標權人是許可人,使用商標的人是被許可人。透過商標權許可,商標權人可以進一步發揮商標的作用,被許可人可以藉助他人的商標在短期內拓展市場、獲取利益,消費者可以在市場上買到自己想要的名牌產品。

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將註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費的行爲。

二、商標權許可的特徵

(1)商標權的許可不改變商標權的歸屬,被許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權,只能在被許可的範圍內使用許可人的商標,一旦許可的期限屆滿,商標使用權即迴歸許可人。

(2)商標權許可的標的不是商標而是商標權,可以是商標權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被許可人只能按照約定的方式、期限和地域等使用許可人的商標。

(3)對於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許可人負有質量監督義務,被許可人負有質量保證義務,並且必須在其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三、商標權許可的種類

(1)獨佔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商標註冊人均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起訴。

(2)排他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和許可人共同起訴,在許可人不起訴時可以單獨起訴。

(3)普通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另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普通許可由許可人起訴,被許可人獲得許可人明確授權後方可起訴。

綜上,商標使用權許可協議就是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如果沒有經許可就遭受他人使用並且謀利的應該及時諮詢專業的律師,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商標被他人惡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