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佔商標註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惡意搶佔商標註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惡意搶佔商標註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爲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爲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爲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衆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二、商標被人惡意搶注怎麼辦?

可以提出異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1、收集對方屬於惡意搶注的證據

2、收集材料證明品牌的影響力,倘若品牌在當地已經家喻戶曉,而註冊人在同一地區,那麼勝率是很高的

3、證明註冊人存在利益關係

另外有一點不得不說,就是請注意保護好自己的權利,以免再次出現類似情況,要知道如果影響力不大的話是很難贏的。

另外異議期間爲從該商標初省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還有即使異議成功了,商標局也只會駁回其在已經使用的產品上的專有權,再您爲使用的產品上商標註冊人仍然會獲的專有權利。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註冊商標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爲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雖然有些時候確實是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標被他人先搶注了,但是否屬於惡意搶注商標,還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判斷。此時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看是否構成惡意搶注,發現被搶注後要及時的提出異議,當然最重要的是得收集相應的證據,在這方面有需要的話,也是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