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第一種行爲是假冒行爲,其餘三種是仿冒行爲。
《商標法》
第57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