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行爲有哪些

商標侵權的行爲有哪些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爲: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僞造、擅自制造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爲: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相同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僞造、擅自制造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加工、生產工具、生產技術或者經營場地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標識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