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可作爲商標註冊的類型

一、什麼可作爲商標註冊的類型

什麼可作爲商標註冊的類型

可以作爲商標註冊的類型爲地理標誌。地理標誌可以作爲證明商標註冊、集體商標註冊。

以地理標誌作爲證明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以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爲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爲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二、假冒或者仿冒他人註冊商標行爲包括哪些

(1)未經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未經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未經註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未經註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這幾種行爲是商標侵權行爲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表現形式。其中,第一種行爲被規定爲“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可視爲“相同侵權”,後三種行爲被稱爲“仿冒他人註冊商標”,可視爲“等同侵權”。

對於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爲,商標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所以,經過註冊人許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爲不構成侵權。

但是,對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行爲,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行爲,商標權人本身就無權實施,更無權許可,如果商標權人擅自“許可”,被許可人的行爲是否構成侵權?我們認爲,商標侵權必然是侵犯商標權人的權利,如果商標權人進行了“許可”,表明商標權人放棄追究行爲人的侵權責任。

當然,國家主管機關有權依法追究商標註冊人擅自改變商標的圖形、文字或者其組合以及擴大使用範圍的行政責任。

三、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爲:

1、必須有違法行爲存在,即指行爲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爲;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爲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爲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爲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爲人的銷售行爲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四、民法典對商標侵權商品如何處理

商標如果被他人侵犯了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的訴訟流程如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商標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爲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爲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4、證據交換。

5、開庭審理。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定或者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 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所以說,可作爲商標註冊的類型只有地理標誌,因此在日常生活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商標註冊的類型,千萬不能出錯,以免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後果以及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在商標註冊的時候要合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