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權的界定是怎樣的

國內外有關商號的稱謂及定義可以說是形形色色,有的人認爲商號就是企業名稱,有的人認爲商號是商人的姓名,還有的人則認爲商號應作廣義和狹義的區分等等。要弄清楚商號的定義首先應該分清商號與相關概念的關係。

商號權的界定是怎樣的

(一)概念辨析

1、商號與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是表明企業的註冊地或者營業地、商號、行業、組織形式等特點的全稱。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包括州)或者縣(包括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所以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商號(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商號只是企業名稱中的一部分。在企業名稱的諸要素中,只有商號具有可選性和多樣性,只有商號的命名才體現了企業經營者的意志,包含着他們對企業目標的追求和期待,商號是企業名稱中最爲重要也是最爲個性化的組成部分。

2、商號與商標

商標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在其生產、加工、製造、挑選或經銷的商品上或所提供的服務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可見商標是用來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一種標誌,而商號則主要依附於商事主體,是用來識別商事主體及其活動的一種標誌。當然,二者的區別也不僅限於此,還存在其他的一些區別,例如,在我國,每個商事主體都必須有商號,但由於我國在商標註冊上一般採取的是自願主義,所以商事主體在其商品或者服務上不一定擁有自己的商標。另外對於同一商事主體而言,商號具有唯一性而商標則不具有唯一性。

當然商標與商號之間還存在一定的聯繫,兩者的聯繫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二者的構成要素有重合的部分;第二,二者可以交互登記;第三,二者在市場中起到一定的識別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關兩者的爭議,往往主要是由於二者之間的聯繫引起的。某些人利用商標與商號之間的相似性,惡意將他人的"商標商號化"或者將他人的"商號商標化",使他人受損。

3、商號與網絡域名

域名是互聯網上計算機定位和身份識別的商業標誌。域名存在於虛擬空間,商號則存在於現實空間。域名是企業網上的商號、商標,承載了與特定企業的商號、商標及其商品、服務相聯繫的額外功能。另外域名不受區域的限制,而商號只能在其登記的行政區域內有效。

隨着互聯網的發展,域名註冊與商號權的衝突也逐漸顯現出來,由於立法的滯後性,我國在域名的法律保護方面相當的薄弱,司法解釋也僅有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7月24日頒佈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有關字號與商號的區別,理論界普遍認爲兩者現在已無實質上的區別,"前者是民法通則中的用語,後者是從商法的角度來使用,將來立法應擇一而用。"

(二)商號權的性質

透過以上的概念辨析,我們可以將商號與相關的概念區別開來,但是要真正理解商號,還得深入到商號的性質中去。

對於商號權的性質,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人格權說,即認爲商號權是商事主體享有的人身權,具有人身權的專有屬性,這也是在我國《民法通則》所體現的觀點;第二,財產權說,即認爲商號權是商事主體享有的財產權,認爲商號權具有經濟效益,並且可以作爲客體進行轉讓和繼承;第三,雙重屬性說說,即認爲商號兼具人格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第四,知識產權說,即認爲"商號權就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對其註冊的商號所享有的專用權,其內容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在權利類型上屬於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說"越來越受到學者的青睞,筆者也認爲商號權屬於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特徵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第一,無形財產權;第二,雙重性;第三專有性;第四,地域性;第五,時間性。可見,商號權除了地域性和時間性不能滿足知識產權的要求外,商號權是符合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的,可以說商號權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可以將商號權併入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對其保護可以適當參照商標的相關規定。

綜上,商號是指企業或者其他商事主體在其工商業活動中爲區別於其他商事主體及其活動而使用的名稱。商號權是指商事主體對其商號享有的一種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號設定權、商號使用權、商號專用權、商號轉讓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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