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什麼是商標轉讓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什麼是商標轉讓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什麼是商標轉讓權

商標轉讓權權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將其註冊商標依法定程序和條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爲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轉讓註冊商標經覈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商標轉讓權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第一,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訂立的商標權轉讓合同和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應認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轉讓註冊商標合同的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得以註冊商標爲自己製造、銷售僞劣商品作掩護。

第三,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第四,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否則,許可人有權中止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

第五,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商標,除非與受讓人訂有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否則,受讓人有權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爲由起訴原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

第六,如果被許可人透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獨佔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許可人也不得再許可其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如果被許可人透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的是非獨佔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僅自己仍對其商標享有使用權,而且還可以向任何第三人發放同樣的非獨佔性商標使用許可。

第七,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不得自行允許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除非有商標所有人即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的明確授權。

第八,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透過調解、仲裁解決,上述途徑皆行不通的,透過訴訟最終解決。

第九,透過訴訟方式解決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爭議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申請了註冊商標以後,商標所有權人就擁有商標轉讓權,不管是把商標轉讓出去還是自己使用商標,這都是由商標所有權人自己做決定的。但商標權如果轉讓出去了的話,受讓方從此之後就是商標所有權人,轉讓方無權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