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公司名稱搶注商標後該怎麼辦?

一、發生公司名稱搶注商標後該怎麼辦?

發生公司名稱搶注商標後該怎麼辦?

(一)在公司名稱原有基礎做簡單修改

有個客戶,企業名稱裏帶有“海源”,爲海源商貿有限公司。但經查詢,“海源”已經有他人註冊近似商標,透過率極低。於是建議修改商標名稱,並且告知客戶,公司名稱與商標名稱不同,是完全允許的。客戶接受建議,註冊了“海源風範”商標,並且順利下證。這是最直接、最簡單的辦法。

(二)公司名稱已經做爲商標使用多年,而被他人搶注,可以透過“商標異議”、“商標宣告無效”等途徑拿回來。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該法條既涉及對除商標權之外的諸如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也涉及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保護問題。

本條的關鍵部分是“不正當手段”和“有一定影響”,其中“不正當手段”通常是指有書面的勞動關係、代理關係、經銷關係等。根據以往經驗,對於搶注人,往往會找個看不出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去搶注,所以通常很難證明“不正當手段”。

“有一定影響”,這個證明程度是要求非常高的,絕不僅僅是公司名稱在先,一年銷售幾萬、幾十萬的營業額就可以達到的。很多行業,年銷售額幾百萬、幾千萬,可能也達不到“有一定影響”的標準。所以對於這條,是好看不適用。深層次來看,商標局主要是保護註冊在先,鼓勵大家樹立商標品牌意識,早點註冊商標,這纔是國家的價值取向。特殊情況下也支援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成立。

所以,關於此種方法僅適用於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名稱,並不是所有的公司名稱被他人註冊的都能取回來。按照商標局的數據,只有約20%的取回成功。

二、公司名稱一直在做爲商標使用,是否繼續享有善意使用權。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這條出臺後,有一部分人解讀,認爲公司名稱一直爲做商標在使用的,有繼續使用的權利。其實這是不對的。這裏也用了“有一定影響”的條件,而有一定影響通常要求是很嚴格的。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也是要被停止使用的。

因此,公司名稱如果也是你的商標名稱,一定要及早註冊。即使你的商標名稱是其它的,也建議將公司名稱註冊下來,以免到時候被第三方註冊了,導致混淆。

知識產權如此被重視的今天,大家一定要及早進行商標註冊,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需要注意的是註冊後的商標是具有使用期限的,到了使用期限可以續費繼續進行使用,否則他人也可以進行申請使用。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在網站上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