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商標先用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搶注商標先用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搶注商標先用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在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註冊商標(包括馳名商標)被不正當搶注的,可以獲得法律保護,具體體現在:

1、對不正當搶注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2、如果已經搶注成功,則可申請撤銷(申請宣告無效)。

3、如果商標已經註冊成功,則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表應該填寫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說明書應當對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爲準。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又稱爲小發明或結構專利,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

(一)變更註冊人或申請人名義和地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姓名、名稱改變後,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才能承繼其商標權。否則,當註冊人行使其權力時,就不能有效證明該商標爲自己所有,其商標專用權就不能及時得到保護,因爲法律只承認原名義註冊人享有商標權。但是這種更改僅限於註冊人稱謂和地址的改變,與商標權的內容無關,這種變更是在商標屬於同一註冊人所有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存在商標權力的轉移,其結果是註冊人的名稱有所變化,但商標權力是連續的。

(二)變更商標代理人

按照《商標法》第二十三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註冊人或者申請人需要變更其商標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商標代理人變更後,有關該商標或申請的駁回、註冊異議、爭議和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等事宜,商標局將透過變更後的商標代理人通知註冊人或申請人。

變更代理人申請僅適用於註冊商標或註冊申請人的代理人變更,對於變更異議答辯和評審答辯代理人的,應專門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三)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

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屬於《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變更其他註冊事項的範疇,註冊人或申請人可以透過遞交《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刪減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增加了部分註銷的內容,但註銷部分商品或服務項目僅適用註冊商標,因此對於註冊商標,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也可以透過註銷程序辦理;而對於註冊申請,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也可以透過辦理撤回商標註冊申請,撤回需要刪減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述註銷申請和撤回商標註冊申請按規定不需要交納任何商標規費,從這個意義上說,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申請作爲變更申請的一種,完全可以用部分註銷申請和部分撤回申請取代。

(四)更正商標申請或註冊事項

註冊人或申請人發現其商標申請檔案或註冊檔案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申請更正應填寫《商標申請/註冊事項申請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這種更正不涉及商標申請檔案或者註冊檔案的實質性內容,即涉及圖樣的更改、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增減變化、權利人的變動都是不允許的,一般限於由於申請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打印錯誤等。

二、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爲

(一)什麼是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爲

不正當競爭是對方在想同行業、相同領域、註冊與原商標持有人類似的商標來在相同市場進行銷售。商標侵權是模仿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來銷售相同產品。兩者有些相同近似。不正當競爭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限制,商標事由商標法限制。

(二)構成要件

1、行爲主體爲經營者

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裏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裏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後者包括非法經營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爲。

對於一個企業來說,商標所帶來的影響力是非常巨大的,因爲馳名商標可能會對人們的消費行爲產生非常大的引導作用,當然如果他人搶先註冊自己的商標的話,所造成的損失也是非常巨大的,這個時候應當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爲,並且獲得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