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商標搶注有什麼辦法?

遏制商標搶注的辦法

遏制商標搶注有什麼辦法?

一、由商評委審理異議、無效宣告、撤三案件,設質證程序。

商評委審完後,直接面對法院。這麼做的好處是明確負責機構、節省行政重複審查資源、保障當事人的介入權、降低權利人的維權週期,也保證審理的專業度。

當然了,異議和無效宣告均由商評委審理後,需要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則。如原異議人針對同一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並且事實及法律依據與之前提過的原異議相同的,裁定不予受理。

二、商標公告程序前置。

參照馬德里國際註冊程序,將申請後的商標公告期前置。商標申請之後,先公告。有異議的,先審異議。無異議的,進入實質審查。實審結束無駁回的,則進行註冊公告。這麼做的好處是降低搶注人的預期、便利權利人及早維權,也節省行政重複審查資源。

至於因大量搶注而可能導致的權利人必須提大量異議而導致的維權成本增加的問題,可經由下面所說的其他機制來調節。

三、異議和無效宣告中引入多重機制便利維權、提高搶注成本。

首先,允許一件異議/無效宣告申請針對同一被異議人/被申請人的多件申請/註冊同時提出。這麼做的好處是節約維權成本、精力。

其次,參照域名投訴的處理機制,將如何處理係爭商標的選擇開放給異議人/無效宣告申請人,讓申請人可以事先選擇異議/無效宣告成功後係爭商標是歸於無效還是強制轉移給異議人/無效宣告申請人。這麼做的好處是維權成功同時可以獲得授權,減少因搶注人循環搶注而導致維權確權週期過大、難度過大的現象。

第三,引入缺席判決機制,規定如一方不進行不答辯,視爲自動放棄本案,默認按對方的請求處理。這麼做的好處是加大搶注人的成本,避免當前搶注人不答辯也無甚損失的現象。

第四,引入懲罰性誠信保證金機制,要求雙方在申請/答辯時均繳納一定金額的誠信保證金,比如人民幣5000元(這個數目差不多是透過代理機構處理一件異議或無效宣告申請或答辯的基礎市場價),如一方敗訴,其繳納的誠信保證金將由審查機關劃歸勝訴方作爲合理支出的補償,勝訴方繳納的則退還勝方。這麼做的好處也是在於加大搶注人的成本。只有必須投入的金錢、時間多了,當前搶注人“躺贏”的現象纔會改善。

四、建立申請人黑名單,啓用主動無效宣告程序。

首先,將主動無效宣告程序改由商評委負責,以直接面對法院。

其次,建立公開可查的申請人黑名單。比如,如果某一個體曾被認定大量搶注一個主體的商標(舉例,三件以上)或者曾搶注兩個以上主體的商標,則該主體將被納入黑名單,公之於衆。

第三,申請人一旦進入黑名單,則主動無效宣告程序將自動啓用,後果將導致該失信個體名下所有商標申請都宣告無效,並且,該個體之後將被禁止提交任何新的註冊申請,或者其所提交的任何新申請均將被不予受理。

這麼做的好處在於懲罰失信人,打擊商標囤積行爲,使主動宣告程序真正發揮作用。

五、引入代理機構搶注或共謀懲罰機制。

當前有搶注職業化、代理機構和搶注人實爲一體的現象。爲刺破這一面紗,可以在當前商標法(第十九條和六十八條)中引入代理機構失信懲罰機制。例如,如商標代理機構經查明與搶注人有關聯或者共謀,則取消其代理備案,機構負責人不得再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其之後新組建的商標代理機構不允許再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六、降低權利人在原有範圍繼續使用商標的門檻。

按當前法律規定,未註冊商標只有滿足在先使用而且達到一定影響的要求後,才能在原有範圍內繼續使用。這一要求對於最受搶注困擾的國外權利人總的而言過高。建議刪去“一定影響”的要求,或者降低適用條件。

相當一部分在先使用人,尤其是國外歷史悠久而進入中國市場不久或者未廣而宣傳的國外權利人,遭到搶注人發起的商標侵權投訴、侵權訴訟、工商打假後,可以證明自己在中國更早使用商標,但要證明在先使用已達到“一定影響”,則難度非常大。一些法院和法官對於“一定影響”的認定掌握標準也偏高。這使得職業搶注人能夠成本極低地以侵權爲由發起串案、連環案而置真正權利人難以維權、難以正常從事商業活動並接連陷入遭受鉅額侵權索賠之境地。

總之,如果以上機制能一起發揮作用,相信能比較好地遏制搶注現象,讓商標註冊告別投資屬性,重新回到真實商業應用的場景。

以下是另外的幾個小的修法建議,一併提出:

七、商標駁回複審期限改成30天。

當前15天對於境外申請人過於緊張。

八、允許商標申請/註冊可依羣組隨時分割。

當前只允許在部分駁回時分割的體制,無法適應現實多樣性需求。筆者有一個客戶早在五六年前就將一些商品上的全球業務出售給了另一家公司,按協議,兩方使用相同商標,僅業務不同,賣方需將出售商品之上的註冊轉讓給買方。但是,由於賣方在中國的商標註冊均涵蓋雙方的商品,在當前體制下,轉讓註冊將導致未售出的商品需一併轉讓給買方,如選擇刪除部分商品又將導致買方無法獲得註冊。這一情形牽扯了衆多商標。使得買方至今在中國無法以自己名義維權和授權他人使用。

如果商標申請/註冊可依羣組隨時分割,上述這一問題即可避免。

九、規定一個主體在商標局、商評委只可指定一個代理機構。每變一次代理,將變更其名下所有商標申請及案件,這與多數國家做法相同。

十、規定一個註冊申請人在申請變更名稱/地址時,僅需提交一份變更申請,即可變更名下所有商標申請/註冊。該做法也與多數國家做法相同。

以上的十個優質商標搶注的辦法從商品審理公告前置;到建立維權機制黑名單;還有商標駁回回覆審批改爲30天、規定一個主題只能指定一個代理機構、變更名稱和地址只需提交一份申請等等各個方面進行了遏制,應該說是比較全面的遏制機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