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非侵權使用抗辯包括哪些?

一、商標非侵權使用抗辯包括哪些?

商標非侵權使用抗辯包括哪些?

商標非侵權使用抗辯包括: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具有一定職責的工作人員,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執行職務時不可避免地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傷害,不構成侵權行爲。例如,醫生對患者進行必要的肢體切除,工商人員依法對收繳的假冒商品進行銷燬,公安人員在追捕逃犯過程中將逃犯擊傷等。

正當防衛行爲。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爲了保護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對於正在進行非法侵害的人給予適當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違法行爲可能造成的損害。例如甲在面對乙對其實施的傷害行爲時,奮起反抗,將乙擊傷。正當防衛行爲是合法行爲,因此,民法通則第128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行爲。所謂緊急避險,是指在危險情況下,爲了使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損害的行爲。

受害人同意的行爲。所謂受害人同意的行爲,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確表示願意自行承擔某種損害結果,而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商標侵權,

在侵權法中,抗辯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來的,所以,又稱爲免責事由或減輕責任事由。抗辯事由可分爲兩類,即正當理由和外來原因。所謂正當理由,是指損害確係被告的行爲所致,但其行爲是正當的、合法的,包括職務授權行爲、正當防衛行爲、緊急避險行爲、受害人承諾行爲和自助行爲等。所謂外來原因,是指損害並不是被告的行爲造成的,而是由一個外在於其行爲的原因獨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和第三人過錯等。有學者將抗辯事由之正當理由稱爲一般抗辯事由,將外來原因稱爲特別抗辯事由。

在當代社會對於大多數的侵權類型的案件來說的話,一般情況下只要能夠擁有充足的證據的話,就可以來打贏侵權案件,但同時也需要明白的是,我們國家規定的,有法定的抗辯的事由需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