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請求對商標異議複審

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如果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複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並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爲由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爲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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