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扣押條款內容是什麼?

一、商標侵權扣押條款內容是什麼?

商標侵權扣押條款內容是什麼?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2、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4、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二、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爲:

1、必須有違法行爲存在,即指行爲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爲;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爲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爲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爲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爲人的銷售行爲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綜上所述,對於企業來說,商標是無形資產,一旦商標被侵犯用於生產其它商品,企業應當去工商部門舉報。工商部門的查處商標侵權違法行爲的時候,對於涉及到的商標可以扣押查封,如果涉事企業不配合,可以強制採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