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有什麼區別

商標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有什麼區別
商標註冊的形式審查是國家商標局對商標申請檔案形式合法性審查,對商標申請書件的填寫是否屬實、準確、清晰、是否規範、有沒有按國家的統一要求填寫以及有關手續是否完備進行審查,進而決定是否受理該商標申請的審查;
商標註冊的實質審查是指國家商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商標按其申請日期的先後,透過檢索、分析、對比,審查該商標註冊的合法性,以確定是否給予初審審定公告即公告初步審定註冊的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衆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爲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