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證明材料有什麼?

以下幾種是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證據,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商標使用證明材料有什麼?

1、發票:發票作爲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註冊商標的使用情況。然而,很多企業在開具發票時只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而不填寫商標名稱或者簡寫商標名稱,例如,五個字的註冊商標只寫三個字。這樣的發票與註冊商標沒有任何聯繫,不能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因而不能作爲充分有效的使用證據。因此,商標註冊人應該規範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爲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比如:在開發票時,就要寫“白雪衛生紙”、“九通電線”而不能直接寫“衛生紙”、“電線”等。另外,相對於以手工方式開具的發票,由稅控裝置打印的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其管理和使用更加嚴格和規範,因而更具有證明力。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爲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但是,很多合同(或協議)條款看似嚴謹,商標標識卻不明顯。特別是一些服務協議,根本就沒有標註商標,不能作爲有效使用證據。因此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明確標註商標,最好能寫上註冊商標的名稱和註冊號,爲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3、廣告物品: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各種媒體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多處於廣告的顯著位置,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但是一些廣告發布方式,例如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等,由於不能提供廣告發布的時間資訊而難以作爲直接證據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報紙、雜誌、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由於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資訊,是更爲直接有力的證據。不過,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標識商標名稱,就可以做爲有效使用證據。

4、包裝物: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於難以確定其印製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比如委託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合同要標明商標名稱。

5、產品檢驗報告: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各項內容標註清晰,是一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6、商標印製證明材料:商標印製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商標印製的證明材料也是一種證明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但是在實際案例中,很多企業直接提供一些商標標識實物,而提供不出印製這些商標標識的證明材料。這些商標標識實物往往無法確認其印製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企業在印製商標時一定要選擇信譽好、經營範圍包括“商標標識印製”的印刷企業。這樣的印刷企業對於商標印製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對印製的時間、商標名稱、印製委託人都有完整的登記和保管記錄,開具發票、訂立合同也比較規範,可以爲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綜上所述,上面已經介紹了商標使用證明材料的幾種形式。商標侵權商標侵權爲一般在我國是屬於,若是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透過訴訟來進行解決,可能判予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