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搶注的商標還能否繼續使用?

一、被搶注的商標還能否繼續使用?

被搶注的商標還能否繼續使用?

實際上,即使沒有先將商標註冊了,但如果這個商標有先使用的人,那麼,在對方搶注之後,依然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商標。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別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在商標註冊人之前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那麼,接下來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就沒有權利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這種時候他可以要求沒有註冊的一方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可以將商標在先使用權作如下界定,即在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該商標註冊覈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善意連續地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商標使用人有權繼續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

二、商標被搶注後有哪些維權手段?

準備商標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標被惡意搶注的證明證據,在在搶注商標的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遞交證明。若商標已經註冊完成,則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搶注商標的無效宣告申請。走司法途徑,依據《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就搶注行爲向有關人民法院起訴。

三、申請商標異議的手續是怎樣的?

填寫《商標異議書》,填好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如認爲被異議的商標與本異議人已註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填寫異議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註冊號等。

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商標註冊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爲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商標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覈實研究後,作出異議裁定。

綜上所述,現在一些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不強,對於長期使用的商標沒有及時註冊,這樣就可能導致商標被他人搶注的事實。我國商標法保護在先權利,及時商標被搶注,原使用企業也是可以繼續使用的。但是這樣總歸會產生不利影響,對此企業應該採取有效的維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