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商標做門面廣告是否屬於侵權,需要看對方的商標是否已經註冊以及是否會對大衆造成誤會。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因此對方的商標已經註冊且行爲人的行爲足以誤導大衆,那麼用別人商標做門面廣告的行爲屬於侵權。但是如果行爲人的行爲沒有沒有誤導公衆,只是善意使用,那麼用別人商標做門面廣告則不構成侵權。
如果對方的商標沒有註冊,那麼用別人的商標做門面廣告不屬於侵權,但是有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六條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