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商標註冊證如何辦理?
(一)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後,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因各種原因沒有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時應提交以下書件:
1、商標註冊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複印件;
2、領證單位介紹信;
3、領證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二)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二、領取《商標註冊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請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領取商標註冊證》;須提交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複印件,並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2、申請人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3、領取人的身份證其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4、申請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5、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覈准轉讓商標證明。
(二)、申請人爲自然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領取商標註冊證》;應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2、申請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3、委託他人代爲領取的,須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委託書以及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4、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覈准轉讓商標證明。
特別說明: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在期滿後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延遲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註冊證》是國家商標局頒發給商標註冊人以證明其商標專用權範圍的法律文書。但《商標註冊證》本身並不一定能夠表明商標的真實法律狀態,《商標註冊證》遺失或破損的,商標註冊人應向商標局提出補發商標註冊證的申請,及時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