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罪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的《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基本可以從三個方面確定立案的標準。
(一)一些不法商販私自僞造並且製造商標,或者爲了銷售這些擅自制造的他人的商標的標識數量在兩萬件以上,或者在自家商品上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並且透過此方法非法經營獲利超過五萬元,又或者是透過生產的他人商標違法所得的數額超過了三萬元,達到上述的標準就可以進行立案偵查;
(二)再就是這些貪財的製造商,擅自制造了兩種及以上這些僞造的商標標識,或者把這些自己生產出來的商標標識進行售賣從而獲取利益的人,生產的兩種僞造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的,或者透過私下售賣這些僞造的商標標識非法經營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又或者這些違法所得金額超過兩萬元的,都可以以侵犯商標權罪名立案偵查;
(三)最後就是其他侵犯他人的商標權的各種情節了,通常這些情節都是會比較嚴重的情節。

侵犯商標權罪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