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確定商標侵權管轄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實踐中,發生的商標侵權案件多數都是透過訴訟方式解決的,這就要求原告選擇對的法院提起訴訟。那麼現實中原告該如何確定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本站小編將和大家一起在下文中進行探討。

如何確定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確定商標侵權管轄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如何確定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爲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爲的行爲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製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爲人。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爲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爲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爲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例如,對於甲製造、乙運輸、丙儲藏、丁銷售侵權商品等侵權行爲,如果權利人對所有侵權人提起共同訴訟,可以選擇任一被告的侵權行爲實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訴;但如果僅對某一被告(如製造者)起訴,則只能選擇該被告行爲實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訴,而不能在銷售地或者其他侵權行爲實施地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確定商標侵權管轄的注意事項

(1)對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的規定,不再適用於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

(2)司法解釋規定的查封扣押地,僅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地點。人民法院在訴前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地點,不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查封扣押地。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訴前申請採取臨時措施時,首先應當確定自己有管轄權,不得因採取訴前臨時措施而認爲可以取得管轄權。

(3)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爲的行爲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製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爲人。

商標對一個商品來講是很重要的,尤其是那種有名氣的商品。商標侵權所帶來的損害是很大的,此時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般是由侵權行爲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