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廠名廠址與商標侵權的界定

生產冒用廠名、廠址的產品的,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生產者不得僞造產地,不得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生產冒用他人註冊商標商品的,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的規定,

冒用廠名廠址與商標侵權的界定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57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