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有什麼?

一、商標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有什麼?

商標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有什麼?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商標合同糾紛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商標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訴前停止侵權與保全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條規定,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爲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商標糾紛可以調解嗎?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調解: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2、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調解,原因在於其是不存在權利義務爭議的案件,不存在處分權行使的問題。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

商標糾紛案件是由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商標糾紛案件屬於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處理民事案件時,應當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分清責任,進行調解。若有一方當事人不願意調解或存在調解不通的情況,需要進入司法程序,依法進行審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