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商標的行爲怎樣認定

1、搶注商標的行爲怎樣認定

搶注商標的行爲怎樣認定

搶注商標行爲就是指出於不正當的目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將與他人在先使用並已經有相當聲譽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搶先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冊的行爲。

主觀上的惡意性,即註冊人明知這是他人的商標,也明知他人未將其註冊,而搶先註冊商標。這種主觀惡意性可從以下幾方面來判斷:

①從被搶注的商標來判斷。如果被搶注的是公衆熟知商標,無論搶注者採取的抄襲、複製還是模仿的方式,我們都無需藉助其他證據即可確定搶注者主觀方面具有惡意,是明知故犯。

②從搶注者的動機或目的來判斷。如果搶注者註冊商標的目的不在於自己使用,而是爲了轉讓,尤其是敲詐被搶注者,就可以判斷其行爲是“惡意搶注”。上述深圳搶注者的行爲明顯地表現爲此類“惡意搶注”,其在申請註冊之前已對商標原使用人的商標狀況進行了細緻研究,註冊之後,又對商標標價要求原使用人高價贖回。

③可以從主體方面來判斷。如果搶注者與被搶注者的行業相同或相關,我們基本上也可以推斷搶注者主觀方面的“惡意”。另外,如果兩者位於同一地區或相距不遠,前者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被搶注商標的情況,一般也可以證明“惡意搶注”行爲的成立。

2、仿冒未註冊商標的行爲

仿冒未註冊商標行爲是指未經未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也沒有其他合法依據,擅自使用與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爲。這種行爲人的主要目的是透過仿冒他人品牌銷售商品、服務,得用他人的商譽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和競爭優勢。這種行爲不但會損害未註冊商標所有人的正當利益,而且還會使消費者對二者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使消費者誤認誤購,從市場競爭的角度看,這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行爲。

3、 搶先進行其他註冊的行爲

即與未註冊商標所有人經營相同或類似業務的人把未註冊商標註冊爲商號、域名或外觀設計等其他商業標記或智力成果權的行爲。 這種搶注者的目的在於用其依法獲得的其他權利來對抗未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侵權指控,造成商標權利與他知識產權的衝突,目前,不同的法院對這種權利衝突適用不同的法律得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結論,未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法律上對於搶注商標的行爲的認定,首先對於惡意搶注人的態度會先查明,法院入手的主要考察點,是根據搶注人註冊的商標是否是大衆較熟悉的商標,或者是模仿抄襲的。然後就是根據他的動機來研究是否是屬於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