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爲商標申請註冊。同時,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註冊的商標應當不符合《商標法》不得作爲商標註冊和使用的相關規定。《商標法》第八條《商標法》第九條《商標法》第十條《商標法》第十一條《商標法》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