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怎麼認定

商標侵權的認定主要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行爲人若具有條款所列行爲的,認定爲商標侵權行爲。
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爲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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