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商標名稱侵權?

一、如何判定商標名稱侵權?

如何判定商標名稱侵權?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爲。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爲 .這種行爲在理論上也稱爲"反向假冒 "行爲。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爲。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爲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爲要件的。

4、僞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爲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爲,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爲。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

二、商標侵權如何處罰?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發生了侵權商標的行爲後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或者是協商後是可以減輕處罰的,那麼所有的企業都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註冊企業商標的,那麼商標在註冊完畢後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當不法分子未經當事人的同意就使用或者僞造他人的商標也是屬於侵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