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移交公安標準是什麼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單位與個人犯罪的移送標準一樣):

商標侵權案件移交公安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爲“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註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衆一般認爲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註冊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爲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爲“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1)改變註冊商標的字型、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2)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註冊商標顯著特徵的;

3)改變註冊商標顏色的;

4)其他與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衆產生誤導的商標。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移送(單位與個人犯罪的移送標準一樣):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在處理這個商標侵權案的時候就需要注意是否達到了這個刑事案件的標準,如果說這個時候達到了刑事案件的標準,就需要進行移交處理了,所以說在這個時候就需要對這個商標侵權的情況有所瞭解,然後針對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