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惡意搶注申請書的書寫需要注意什麼?

一、商標惡意搶注申請書的書寫需要注意什麼?

商標惡意搶注申請書的書寫需要注意什麼?

商標惡意搶注申請書的書寫需要注意:闡述自己商標使用的過程以及相應的證據;對方侵權使用的證據以及造成的影響;對於搶注商標行爲的請求;採用何種維權手段等等。“惡意搶注”大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爲授權原則、商標搶注行爲對原權利人造成困擾,給市場公平競爭帶來不良影響的同時,也給商標審查機構帶來壓力。

二、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

(一)在主觀上,實施商標搶注的當事人都具有惡意,即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創意、使用商標的情況而搶先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申請人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申請人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爲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爲的本身,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爲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透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可從以下現象進行分析?

(1)註冊成功後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2)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3)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一般認爲,如果商標註冊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曾經進行過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活動或者其他與該商標有聯繫的商業往來,可以認定商標註冊人主觀上爲“明知”;如果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並且或者在相關區域、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標註冊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處於同一或鄰近地域,並且或者爲同行業經營者。

(二)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所以,認定不正當手段,只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以下是不正當手段的表現形式: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

由於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並不是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後才註冊商標,所以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爲被搶注的對象,在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爲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2)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人。

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等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三)註冊成功,在客觀上,被搶注的對象是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主要指的是沒有註冊商標,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均沒有註冊的商標,也包括在些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已經註冊、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沒有註冊的商標。所謂有一定影響,是指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在相關地域、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爲相關公衆所知曉並享有一定的聲譽。

商標如果被人惡意搶注是可以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撤銷的,在申請書中要對事實情況的經過以及相應的訴求在正文中闡述清楚,法院在受理後會進行相應的判決。惡意註冊商標會對原商標所有者的權益造成侵害,同時對於商標註冊的市場有着非常負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