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民事糾紛怎麼解決處理

一、商標民事糾紛怎麼解決處理?

商標民事糾紛怎麼解決處理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即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1.和解

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

2調解

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資訊,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3.仲裁

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爲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啓動。

4訴訟

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二、商標侵權被起訴法院怎麼處理?

1、主體是否適格

根據商標法根據《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因此,原告的主體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如果原告不是註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

2、訴訟時效是否過期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爲2年,從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侵權行爲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爲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爲,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如果發現超過訴訟時效,可以此爲由提出抗辯。

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在日常的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各種糾紛,雙方當事人應該先進行協商,看看能不能私下達成和解把糾紛化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的爭論不休,那麼就只能到法院起訴解決了,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的可以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