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的管轄法院是怎麼確定的?

侵犯商業祕密的管轄法院是怎麼確定的?

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伴隨着商業的繁榮,商業繁榮發展的背後也隱藏着侵犯商業祕密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劣行徑,那麼什麼行爲構成侵犯商業祕密呢?侵犯商業祕密的管轄法院是怎麼確定的?本站小編接下來將爲您整理相關知識。

1.什麼行爲構成侵犯商業祕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做了規定,該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2.商業祕密侵權案件管轄是如何確定的?

(一)級別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十八條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因此,在級別管轄上來講,商業祕密侵權案件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受理。

(二)地域管轄

由於我國法律對於商業祕密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並未做特殊的規定,因此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因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商業祕密的案件中,則要注意對案件本身的性質加以區分。對於僅僅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按照勞動爭議的管轄規定,即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爲是侵權行爲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爲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了侵犯商業祕密的管轄法院是怎麼確定的,在級別上,該類案件的管轄一般是中級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允許後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在地域上,由侵權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濰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