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商業祕密的職業操守

保守商業祕密的職業操守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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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員工應保守商業祕密


對商業祕密保密義務的承擔,往往是因爲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合同的存在。我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勞動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祕密的有關事項。我們可以看出,員工的保密義務是一種合同上的義務,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透過合同規定,則一旦員工離開企業,就不承擔保密義務。再看我國公司法第62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除依法律規定或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可泄露公司祕密。根據此規定,作爲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在沒有其他原因的情況下,應承擔法定的保密義務。這從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對於普通職工則沒有法定的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要求,而只存在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