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了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權,即對著作權人創作的,已發表或者沒有發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權利,著作權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的修改權不僅體現在對創作作品的立意、觀念和文字上的修改,還體現在對已發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諸方面。修改權可以轉移,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者委託,著作權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對作品的修改權,但必須按著作權人的要求進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