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主體是誰?

著作權法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主體是誰?

一、《著作權法》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主體是誰?

彙編作品著作權歸歸彙編人所有,若是參與彙編的人有多人,且這些人都在彙編的過程之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那麼所有的參與彙編的人,都可以是享有彙編著作權的人。若是單位委託彙編,那麼提出單位是著作權人。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稱爲彙編作品。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及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規、股市資訊、商品報價單等。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十四條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爲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二、彙編作品的特點有哪些?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

2、獨創性

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是構成彙編作品的實質條件。可否給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權保護,不在於其彙編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於彙編者對被彙集作品的選擇、編排是否達到一定創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規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是法律法規的彙編如果在編排上獨具特色,體現了彙編者的創造性勞動,就可以作爲彙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彙編是一種法定的可以獲得著作權的方式,但是被彙編的作品一般是屬於他人所有的,故此爲了避免彙編的行爲構成侵權,在具體將他人的作品彙編之前,需要先獲得作品所有人的同意,任何擅自利用他人作品彙編的人,都有可能會被作品所有者索賠。

三、彙編作品和合作作品有什麼不同之處?

1、彙編作品的各作者之間不必具備創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創作的願望。

2、彙編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區分的,而合作中作者的成果有時是可分的,有時是不可分的。

3、彙編作品以彙編人的名義發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義發表。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作品,只要是屬於我國的《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所保護的作品的類型的,都是可以得到我國的著作權的保護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品被創作出來之後,是需要作品的創作者及時地向有關機關申請著作權的註冊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