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作品是否需要支付稿費

一、彙編作品是否需要支付稿費

彙編作品是否需要支付稿費

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彙編作品的作者,許可或者轉讓作品著作權時,著作權費由出讓人與受讓人協商確定。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彙編作品的特點

1.集 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集 合。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資料,如法規、股市資訊、電話號碼、商品報價單等。最典型的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是獨立存在或者可以獨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選集、百科全書、詞典、攝影畫冊等。但是,也有一些彙編作品,其所彙集的各個作品只是相對獨立的,如多人創作的教材等。

2.獨創性

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是構成彙編作品的實質條件。可否給予一部集 合作品版權保護,不在於其彙編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於彙編者對被彙集作品的選擇、編排是否達到一定創作高度。

例如,法律法規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是法律法規的彙編如果在編排上獨具特色,體現了彙編者的創造性勞動,就可以作爲彙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的彙編,無論採用機器可讀形式還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這類不延及數據或材料本身的保護,不得損害數據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權。”彙編作品中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權保護以及彙編作品的閱讀方式都無關緊要。彙編作品的最根本特徵是“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應具有獨創性。

彙編作品在對其它作者的作品進行收錄時,肯定涉及到版權的授權問題,如果對相關情況沒有明確授權的,則肯定屬於侵權的一種行爲,原作者可以對彙編作品的侵權進行提出訴訟,並要求彙編作品進行賠償,具體情況應當由雙方協商認定後作出處理。

彙編作品也是擁有著作權的規彙編人享有彙編作品,指的是透過若干的作品或者是片段從而彙集起來,重新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但是彙編作品在行駛的時候,不能夠侵犯語言作品的著作權。而彙編作品在給他人使用時,是否收取稿費也由權利人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