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權人死亡後商標怎麼處理
商標權是可以繼承的財產之一,所以商標權人死亡後,由商標權人繼承人繼承商標權,辦理商標權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後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
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註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檔案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移轉;
未一併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期滿未改正的,視爲放棄該移轉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移轉申請經覈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二、商標權繼承的主要內容
(一)個體工商業者申請註冊的商標權,是一項財產權利,可以繼承。
在商標有效期內,商標註冊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及時申報商標局,更改商標註冊登記,變更註冊人名稱,成爲新的註冊人,即繼承了商標權。
同樣享有轉讓商標專用權,透過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並收取使用費的權利。
在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同樣可以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繼承人在商標的有效期內繼承商標專用權,若註冊期滿,繼承人可以申請續展從而繼續享有專用權。
若繼承人未申請續展的,則喪失註冊商標專用權。
(二)企業、事業單位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爲不能作爲某一個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爲個人遺產被繼承,而只能轉讓。
商標的繼承不直接叫繼承,因爲這其中涉及商標專用權的變化問題,企業、事業單位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因爲不能作爲某一個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爲個人遺產被繼承,而只能轉讓。
所以商標專用權的繼承叫繼承轉讓,這是商標轉讓的一種形式之一。
除了繼承轉讓,商標的轉讓還有合同轉讓。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商標權是可以繼承的遺產之一。
所以,商標權人死亡後,由商標權人繼承人繼承商標權,辦理商標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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