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著作權有效期嗎?

一、公民的著作權有效期嗎?

公民的著作權有效期嗎?

著作權的有效期爲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爲永久;自然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爲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爲五十年。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爲五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爲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爲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爲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二、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版權也就是著作權,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爲的認定可分爲以下幾步: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具備獨創性;能以一些有形形式複製。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對於“複製”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複製”。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著作權就是屬於作品所有人所擁有的權利,只要是屬於著作人身的權利,所存在的保護期限是永久性的,而對於財產的保護期限是有時間限制的,只要時間一過就可以由其它公民享有,所以,不同的權利所存在的人效期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