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專利權歸屬規定是什麼?

一、技術轉讓專利權歸屬規定是什麼?

技術轉讓專利權歸屬規定是什麼?

技術轉讓專利權歸屬規定是由受讓方獲得相關的專利權。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1、委託開發合同中的權益歸屬

(1)專利申請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即“專利申請權”屬於研究開發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專利權。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3)優先受讓權。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合作開發合同中的權益歸屬

(1)專利申請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2)優先受讓權。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3)免費實施專利權。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可以單獨申請或其他各方可以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依法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二、簽訂技術開發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受託人欲轉讓專利申請權的,應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或一方爲合同的履行進行必要的工作協作和技術指導,保證合同具有研究開發、實施使用的條件。雙方可以約定技術協作和指導的具體內容、協作和指導中各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如果本合同已經終止或解除,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就該技術項目在需要進行技術協作或技術指導時,應按所提出的要求另行訂立技術諮詢或技術服務合同,原合同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條款的有關內容不再生效。

3、合同雙方應明確研究開發經費、報酬及其支付或結算方式。研究開發經費指完成本項研究開發工作所需要的成本。當事人雙方應當明確研究開發經費的總金額,以及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的來源。

4、明確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特別要注意,財產權屬委託方時等同於開發費代購貨物。應從技術性金額中扣除。

5、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受託人向委託人提供進度報告的方式和時間。

6、委託人在領受了受託人交付件後,應立即對該交付件進行評估,以確認其是否符合開發技術的功能和規格。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技術專利權轉讓的話,雙方當事人是需要關於具體的內容來進行協商的,在能夠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完全是可以透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對於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權利義務來進行明確的闡述,這樣的話就可以完成專利權的轉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