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署名可以用別名麼?

一、著作權署名可以用別名麼

著作權署名可以用別名麼?

可以。著作權的署名可以用真名或者是筆名(別名),署名的名字只需要向有關機構申請備案即可。

1、作權中的人身權屬於創作者本人,不能轉移。其中就包括署名權,創作者可以署真名、筆名。名字只是一個人的符號而已。如果作者很有名,即使他署別名,也是可以的。

2、如果作者沒有名,別人也不會去冒用他的筆名。有人和作者筆名相同,如果不能證明此人是惡意,也不起訴他侵權。

3、如果有人以營利爲目的,惡意署上作者的筆名,那麼作者可以告他侵犯姓名權。

4、如果有人以毀壞作者名聲爲目的,在低俗作品上屬上作者筆名,那麼作者可以告他侵犯姓名權和侵犯名譽權。

二、著作權和署名權的區別

1.主體不同。署名權的主體。署名權主體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於創作作者的自然人。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一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進行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爲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定。另外,署名權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上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爲作者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複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於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爲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客觀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能被視爲“法定作者”。

2.客體不同,署名權的客體,主要有“作品說”與“人格利益說”兩種。同意“人格利益說”。因爲按照通說,人格權所要維護的是某種人格利益,署名權雖然屬於民法上的人格權而不屬於身份權,其理所當然應以某種利益爲客體。這種客體是什麼呢?應是“作者與作品的聯繫”,具體地講就是作者對自我身份的公開進行控制。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載體,因爲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著作權的署名只要是作者本人的署名就可以,作者可以根據習慣用真名或者是筆名,只要是透過合法途徑申請的著作權,都是可以出版的,作品著作權的署名、修權沒有時間的限制,只要著作署名經有關部門批准透過,將永久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