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作品著作權中產品的保護期限是多久?

個人作品著作權中產品的保護期限是多久?

一、個人作品著作權中產品的保護期限是多久?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對它們的保護期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與特定的人身相聯繫的權利,不因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受到法律永久保護,沒有時間的限制。發表權的保護期較爲特殊,它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保護期相同。

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根據作品性質和著作權主體的不同,其保護期規定如下。

1、作者爲公民的期限

保護期爲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

保護期爲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特殊作品的期限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及攝影作品,保護期爲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爲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這裏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所述之規定。

二、如何確定著作權的歸屬?

(1)由公民個人創作完成的作品,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該公民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2)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爲作者。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3)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

(4)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

(5)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爲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7)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透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8)公民爲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9)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

三、著作權的取得和產生需要哪些條件?

就條件的性質而言,可以分爲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兩種。

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爲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大體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隻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爲是受保護的作品。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爲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爲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透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纔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目前主要分爲三種做法: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爲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註著作權標記爲取得著作權的條件,此外無須再履行其他手續。

我國著作權法採用自動保護原則。作品一經產生,不論整體還是局部,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產生著作權,既不要求登記,也不要求發表,也無須在複製物上加註著作權標記。

著作權作爲知識產權的一種,此時也是具有時間期限的限制的,在我國的著作權保護的規定中,此時不僅僅是保護了人身權益,也是保護了財產權益的,爲了更好的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著作權一定要及時的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