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軟件網絡著作權律師演繹作品的著作權與原作品著作權的客觀聯繫

案情簡介

廣州軟件網絡著作權律師演繹作品的著作權與原作品著作權的客觀聯繫

《我的成長之路》系被上訴人王文喜與劉慶江的合作作品,該文最初成稿於1997年初,被上訴人執筆,經過劉慶江的修改,加工和潤色,已形成第五稿:1998年6月,上訴人何建明來到農業大學,未經被上訴人及劉慶江的許可,帶走了《我的成長之路》文章的複印件。1998年11月,《中國作家》雜誌1998年第6期發表了上訴人何建明的長篇報告文學《落淚是金》,全文共計20多萬字,其中第一章第十五頁至十七頁抄襲了被上訴人及劉慶江的合作作品《我的成長之路》,共計5000餘字。被告上述行爲既未徵得原告同意,也未支付報酬,且在文章末尾處也未加以說明,嚴重侵犯了兩原告的著作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出版權和獲得報酬權。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審理,何建明在報告文學《落淚是金》中,以王文喜自訴的方式有改動地使用了《我的成長之路》一文,讀者從中辨別出部分內容是王文喜被人在講訴他的故事,並非何建明本人將他人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而是透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或者用途,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所以《落淚是金》是具有獨創性的演繹作品,但是何建明在改編時,應當徵求被上訴人王文喜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則侵犯了王文喜的著作權。現實生活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演繹其作品,引起的著作權糾紛多不勝數,那麼,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在因爲某一作品而爆發靈感的時候,想要對原作品進行演繹創作的時候,別忘了徵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這樣纔可以減少糾紛的發生,實現文化藝術效益的最大化。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成立於1995年,立足深圳輻射全國,是中國恢復律師體制後,最早一批經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是中國目前最大的、服務內容最全面、專業程度最高、輻射範圍最廣的以知識產權服務爲核心競爭力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在20多年的執業經歷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評爲全國法律服務文明視窗,多次獲得“司法行政先進集體”、“廣東優秀律師事務所”等榮譽稱號。先後創立了《中國高智能侵權維權網》、《大商律師網》、《天璣知識產權網》、《腦酷商業祕密網》、《爲您取證網》、《辯護狂》等網站,爲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解決知識產權糾紛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在一定範圍內建立了知識產權立案、保護的行業標準。

裁判結果

一、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8)二中知初字第120號民事判決;二、何建明在未刪除報告文學《落淚是金》中與《我的成長過程》一文相同內容的文字之前,與中國作家雜誌社均不得再版或重印《落淚是金》一文;三、何建明、中國作家雜誌社共同賠償王文喜經濟損失45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四、何建明、中國作家雜誌社向劉慶江支付作品使用費15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五、駁回王文喜、劉慶江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610元,由何建明、中國作家雜誌社負擔24.15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繳納),由王文喜、劉慶江負擔1585.85元(已繳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610元由何建明、中國作家雜誌社負擔24.15元(已繳納),由王文喜、劉慶江負擔1585.85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