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彙編不屬於著作權嗎?

一、法律規定彙編不屬於著作權嗎?

法律規定彙編不屬於著作權嗎?

彙編權是屬於演繹作品,所以是屬於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六項明確規定: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彙編權包括以下構成要件:

1、對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進行選擇或者編排;

2、選擇和編排構成了有獨創性的彙編作品,而不僅僅是複製;

3、彙編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是彙編者有獨創性的選擇和編排,不包括原有材料和數據的著作權;

4、選擇和編排是創作活動的核心,選擇和編排方式不應當是唯一或有限的幾種,更不應當是常規的方式。彙編是在原有若干作品的基礎上透過選擇或者編排,構成有獨創性的彙編作品的過程,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否得到許可不影響彙編作品的著作權。彙編過程如果創造了新的作品則適用彙編權保護,否則適用複製權保護。彙編過程如只選擇一個作品進行編排,只能適用複製權保護。

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內容有哪些?

1.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衆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資訊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彙編作品雖然是將其他人的作品進行重新編排,但是也是屬於擁有相應的著作權,彙編創作人在進行使用原著作人的著作作品時,需要透過原著作人同意才能夠進行使用。一旦沒有經過原著作人同意進行使用,也是屬於侵害他人著作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