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後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商標註冊後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一、商標註冊後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商標註冊後侵權應當和對方協商積極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爲:

1、必須有違法行爲存在,即指行爲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爲;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爲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爲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爲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爲人的銷售行爲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爲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商標權許可類型是什麼?

商標權經常是申請商標註冊並獲得批准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享有,可是當發生商標權使用許可或者商標權繼承等情況下,就會出現商標權分享的問題。商標權中的一些權利甚至全部權利,可以透過合同等方式使之與商標所有人在時間與空間上相分離,進而使商標權中一部分權益轉移給商標權的被許可人。在商標被許可的場合,商標使用許可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獨佔使用許可,其含義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二種是排他使用許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第三種是普通使用許可,即指註冊商標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法》第53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上列三種被許可人,另外也包括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

當企業註冊完屬於自己的商標後,任何公民和企業都是不可以隨意的使用以及僞造的,當不法分子未經允許就隨意的使用或者銷售他人的商標後都是屬於侵權行爲,那麼被侵犯人是可以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同時也是需要承擔因爲侵權行爲造成的經濟損失。

商標註冊需要經過有關機關的審查,符合條件的將會授予商標權。擁有商標權之後,應當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使用商標,比如可以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專用權許可他人使用。未經他人許可使用的,擅自使用他人商標權的,將會構成侵權行爲,此時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