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商標字型侵權如何認定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爲:
1、必須有違法行爲存在,即指行爲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爲;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爲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爲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爲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爲人的銷售行爲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爲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字型侵權怎麼處理
當發生字型侵權的時候,被侵權人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一、友好協商。
這是解決民事糾紛最常用、也是最快捷的方式,有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和平解決問題,更是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一種方式。
第二、調解。
所謂調解,就是指透過第三人的居中調解,能夠促使雙方就爭議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一般來說,可以是委託自然人進行調解,也可以是一些機構,比如版權保護協會等等。
3、仲裁。
仲裁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個重要途徑,仲裁機構接受仲裁申請,就案件事實作出仲裁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4、訴訟。
到法院起訴是最直截了當的做法,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至高的效力,必須執行,拒絕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按照規定在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字型侵權的判定標準,不過對於違法的行爲或者行爲人有主觀錯誤的情況下是會造成侵權的,面對侵權是要及時去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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